□ 本报记者   黄辉   □ 本报通讯员 陶然   公共场所未尽安保义务致使受害人不幸身亡,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担责?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,法院以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溺亡为由,判决被告某泳馆赔偿原告李甲、王甲、王乙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8626元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  法院查明,死者王某系一名六旬老人,原告李甲、王甲、王乙分别系其妻子和两个儿子。2021年4月,王某在被告某泳馆处游泳锻炼。监控显示,游泳过程中王某出现停止游泳,双手拉住浮…

2023年2月12日 0条评论 53点热度 0人点赞 fengjun 阅读全文